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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稿的保证金制度
重发展,轻标准化,乱旅游金融,专家咨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存款制度应遵循三个原则:存款的产权属于消费者;作为第三方,银行是独立存放的,不能由旅行社直接控制;收取保证金的企业一旦破产,保证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应享有破产免责权,并先收回自己的保证金。
两年多后,马志高仍未从北京海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涛旅行社)取回10万余元的保证金。
2016年1月,由于销售员说“先付后游”的方式更优惠,马志高夫妇向海涛旅行社支付了91600元的定金,并提前预订了2017年3月去欧洲的旅游线路。在前往欧洲之前,海涛的旅游销售人员以促销为由向马志高推荐了巴西旅游套餐,因此他和妻子于2017年1月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
根据合同,押金将在旅游结束后30天内退还。然而,当马志高夫妇从巴西回来时,海涛旅游的承诺并没有兑现。更糟糕的是,2017年4月23日晚,马志高突然接到领队的电话,说海涛旅游没有支付在东欧旅游的机票,所以马志高和他的家人不能离开旅行团。
这时,马志高意识到他的存款可能被浪费了。当他联系海涛出差时,对方说他会在2017年6月退还押金。然而,在6月份达成一致之前,海涛旅游受到了消费者集体权利的保护,因为许多旅游计划被打破,退款被大规模推迟。这场风暴越来越严重,仍然有许多消费者马立克·高智没有取回他们的存款。对此,记者近日多次致电海涛旅游,但无人接听,海涛旅游官方网站无法开通。
近年来,许多旅行社和旅游平台推出了旅游金融产品,以存款和预付款的形式筹集资金,并承诺支付高利率或享受优惠待遇。这种模式吸引了许多消费者,但也埋下了延迟退款等隐患。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最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旅游金融是跨境经营的一个好例子,但先发展后规范、重发展而轻规范的创新模式导致了旅游金融的混乱。针对旅游金融野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法律上细化存贷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旅游金融中的隐性风险
早在2014年,携程就成立了一个财务部,推出了两个理财产品:“携程包”和“张成包”。
2015年,一批旅游平台集中于旅游金融:Qunar.com推出商务旅游消费金融产品《采花记》;桐城旅游推出“双十亿计划”,为供应商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图牛。com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平台,获得了独立的基金销售许可证,成为首家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在线旅游企业。
此外,传统旅行社也跟随在线旅游平台,推出各种类型的旅游金融产品,如包价销售、存款旅游、会员制等。旅游金融已成为一种新趋势。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光认为,如果获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规范经营,“旅游+金融”的经营模式将是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然而,这种模式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大部分旅行社行业的金融服务都没有获得相应的执照,管理混乱。他们以低价产品为卖点,以高回报为诱饵,诱骗游客存入大量资金。”李广说道。
李光的担心是有道理的。
2017年8月30日,“北京青羊五洲旅行社老板出走”事件爆发。此前,旅行社推出了一揽子预付款产品,以支付定金的名义,以低成本旅游和支付利息的形式向用户收取预付款,吸引了大量游客,最终导致数亿美元无法返还,给游客造成巨大损失。随后,北京市旅游委员会和国家旅游局相继发布通知,要求禁止销售两条以上路线的旅游包,并严格调查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违规行为。
对此,李光表示,一些旅游企业以“定金”和“预付款”的形式收款。在提供旅游产品的同时,承诺向客户支付高额利息,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范围,符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向社会集资”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违法特点,违反了相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构成“非法集资”。
据李光介绍,旅行社这种做法是以“旅行社业务”的名义“非法集资”。如果发现这种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还涉及触犯刑法,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这种新兴的旅游金融模式似乎对消费者来说很方便,但它确实有运行的嫌疑和隐患。这也是旅行社脱离现实的一种方式。”刘俊海说。
具备金融服务的旅游企业应具备资质
标题:细化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押金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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