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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围垦管理和控制的意见》今天正式实施。根据《意见》,宁波将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海岸线的保护和整治。到2020年,全市将整治和修复不少于110.07公里的大陆生态海岸线,确保宁波大陆自然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48公里。
严格控制土地复垦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宁波将加强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保留区、重点河口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沙质海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区进行新的围垦,禁止在保护岛和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新的围垦。同时,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和敏感地区以及自净能力差的海域进行填海。
宁波还将加强对该海域海岸线的巡逻监控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和严厉查处新的非法围垦活动,严肃查处未经批准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非法破坏自然海岸线等违法行为。对复垦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坚决保护自然海岸线
根据《意见》,宁波市将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严格保护的海岸线上填海造地,严格控制和限制海岸线发展,优化海岸线利用。
根据《浙江省海岸整治与恢复三年行动计划》,宁波市将制定mainland China海岸整治与恢复三年行动计划,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通过修复受损海滩、退滩等方式开展综合海岸整治行动,改善沿海生态环境。到2020年,宁波将整治和修复不少于110.07公里的大陆生态海岸线,确保大陆自然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48公里。
审批的法规回收范围
意见认为,新增填海工程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和国家填海控制政策。
涉及填海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按照国家填海控制政策要求,必须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填海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海上拆分审批。不符合国家围垦管理要求的,市、县海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池塘养殖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水产养殖规划等相关分区规划,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已取得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已转让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获得海域使用权后长期闲置,无法完成开发建设的,以及无法恢复海域原状或者海域自然属性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越权审批填海的,宁波市将按照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复垦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
标题:宁波围填海管控新政正式实施 2020年修复生态岸线11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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