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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健康保险局表示,2019年将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引入整合计划且尚未开始运营的地区应密切关注计划的引入并尽快开始实施;已经投产的要实现系统深度集成,提高运行质量,增强保障功能。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全国首次从统筹城乡的角度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重点工作。
根据通知,2018年,财政补贴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将同时提高。在2017年的基础上,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提高4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490元。其中,中央政府对基础部分的补贴标准保持不变,新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贴,东部地区各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省级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方式。地方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同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各总体规划区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的融资标准,并划分政府和个人的分担比例。在年人均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地区,2018年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落实各项效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通知》明确指出,在统筹过程中,要结合国家保险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确保保险覆盖稳定持续,实现全覆盖,避免重复参保。完善新生、大学生、已获得居住证的常住居民等特殊群体的入学登记和缴费办法,确保及时入学,防止空招生计划的发生。要注意妥善处理特殊问题和政策,稳定治疗预期,防止福利化倾向。
《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和互助提高门诊保障能力。尚未实行门诊保障的地区,要加快建立门诊统筹。实行个人(家庭)账户,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通知》还指出,要完善协议管理,将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与家庭医生合同服务有机结合,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发挥“把关人”作用。探索人均支付门诊统筹,界定人均支付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医疗机构平等协商协商确定人均支付标准。根据门诊统筹的特点,评价指标体系应逐步完善,评价结果应与费用结算挂钩,确保服务质量。
通知还提到,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参保困难人员补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已办卡贫困人员等困难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实现全覆盖。2018年,新增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的一半(人均20元)将用于大病保险,重点是深贫困地区和因病致残返贫的特殊贫困人群,完善降低可扣除线、提高贫困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救助支持底层能力,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受益水平。优化贫困人口医疗结算服务,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一站式”结算,减轻贫困人口跑腿负担。
《通知》还指出,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宣传动员和征缴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巩固保险覆盖面。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群众待遇的连续性。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标题:2018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涨至每人每年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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