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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里程]租户因延迟支付租金9天而被要求支付近1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有五条要求承租人承担责任,只有一条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专家表示,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明显加重了另一方的责任,则应视为无效
“孙先生,你还没有付下季度的房租。请尽快付房租。”7月18日中午,在北京工作的孙先生接到房产中介的电话,迅速将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中介公司的账户上。
然而,没过多久,孙先生就接到了中介的电话:“对不起,孙先生,因为你拖欠了9天的房租,根据合同,你应该按照两个月的房租支付违约金。”
“两个月租金违约金?几天后我才交上来,实在太忙了,不能忘记,也不是故意的。你提醒了我,然后把它交了上去。”孙先生问中介。
"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否则你应该自己看合同."中介说。
读完合同,孙先生感到“后背发凉”。原合同规定了几项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规定如果三天后还的话就要违约,违约就要支付两个月房租的违约金,但我总觉得自己被‘坑’了。孙先生告诉记者,“中介在付房租前不提醒我时间。”几天后,他们提醒我,这显然是例行公事。"
在孙先生看来,他是错误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他可以支付一些违约金,但他不能接受两个月的租金扣除。
目前,孙先生正在与中介公司洽谈。中介公司表示,600元的“零头”是可以抹去的,但如果孙先生不支付违约金,他将按照合同收回房子。
合同中有“问题”
据《工人日报》记者报道,今年5月,在北京工作的孙先生通过北京非凡人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人生”)在丰台区天星嘉园小区租了一套72平方米的两居室公寓,月租金为48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一人三付”。
记者从孙先生与非常人寿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了解到,该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第一次租赁付款日期为2018年5月9日,第二次租赁付款日期为2018年7月9日。
经过对合同的仔细研究,记者发现了“问题”。合同第9条规定了“合同的终止”,但有7条规定,由于合同期限特别长,合同可以单方面终止,包括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三天租金等具体内容。但是,只有两个条款是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中一个条款特别模糊,即“甲方(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其义务”。
合同第10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但有5条要求承租人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如果承租人未能按规定时间支付三天的租金,则支付两个月租金的罚款;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如果承租人明显不续租,他应配合中介公司随时向新承租人出示房屋,否则,他将被视为违约。但是,只有一项需要承担超常寿命的责任,即如果中介公司在租赁期内无故提前收回该房屋,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主动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否则,将剩余租金退还给承租人,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加重承租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那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3天没有支付租金,就必须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罚款。这项规定合理吗?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应相当于一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同样,如果违约金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房客迟付9天租金,但必须支付两个月租金的罚款。该协议明显不合理,明显高于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刘俊海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认为,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权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孙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均为格式条款,但合同第九条、第十条均为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明显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注意防止中介公司不规范
孙先生的遭遇不是一个恰当的例子。记者在微博和百度上搜索发现,许多消费者报告称,他们因迟交租金而被收取高额违约金。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大型的正式中介房屋租赁合同是按照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向当地住房建设委员会备案的..然而,一些由非标准中介机构和租户签署的合同没有提交给住房建设委员会,这可能会通过制定不平等条款增加租户违约的风险。这种合同在业内被称为“格式合同”。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目前二手房交易量不高,一些不规范的中介公司自然要想办法从租赁中赚更多的钱。”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标题:租户延迟9天交租被要求支付近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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