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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强条) 规定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3.1.6条 条文说明规定了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内容:
①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②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③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
④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第3.1.8条 规定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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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抗震支架依据GB 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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