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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被邀请在去年6月某百货公司的企业品牌服装柜台从事采购业务。 企业品牌服装企业在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实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企业规定张先生作为采购指导的工作制度休息一天,根据百货公司的营业时间上班,法定假日加班的情况下,以国家法定支付150%工资报酬的一半即150%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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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工作了几个月,经过国庆节、春节、清明这几个法定假日,五一假期过去了,觉得企业的报酬制度不合理,要求企业人事经理提交,重新支付加班津贴的差额。 人事部长回答说,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休息一天,所以只能按工资报酬的150%计算加班工资。 之后,经过多次协商,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照其工资报酬的300%标准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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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浙江自由贸易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这件事的争论焦点是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制岗位的加班工资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就业制三种。 其中最常见的是标准劳动时间制,劳动者每天8小时以下,每周44小时以下的劳动时间制度。 公司不能以生产优势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且可以得到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实行综合计时就业制。 其工资由公司按照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就业时间。 也就是说,某一特定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可以超过8小时(或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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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工作日和公休日,从事公休日,不需要支付200%的加班津贴。 但是,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就业时间的总和超过了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就业时间的总数,超过的部分应该被视为延长就业时间,使用者必须在劳动者本人的时间工资标准的150%以上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轮流上班时,视为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假日时,按本人日薪标准的300%支付加班津贴。 在本案中,张先生要求企业支付从事法定假日的加班津贴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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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工人每天工作时间在八小时以下,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在四十四小时以下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通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工人延长上班时间的,支付工资10050%以上的工资报酬。

(二)假日安排工人就业,不能安排补缺的,支付工资200%以上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假日安排工人就业时,支付工资300%以上的工资报酬。

《关于公司实行不定时就业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就业制的批准方法》

第五条公司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就业时间的综合计算工时就业制,但其平均日就业时间和平均周就业时间不能与法定标准就业时间大致相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不定时就业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就业制管理的通知》

八、实行定时制的工人上班时间不明,不能实行加班加点制度。 其工资由使用者按照本公司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计入。

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就业制的劳动者,应确保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务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就业时间,超过的部分视为延长就业时间,按工资150%以上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假日安排工人就业时,按工资300%以上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者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必须对这部分劳动者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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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法教室】请了一会儿假后你的加班津贴怎么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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