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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征稿,欢迎提供海事、商事审判文件的英语翻译品。 让我们为推进中国法律而奋斗。 邮箱cupllw@16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企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键词:民事/保险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一切保险/第三 违约行为12审判重点因第三者违约行为而损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 保险人据此依法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一、基本事件200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华东联合制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东制罐企业)、华东联合制罐第二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华东制罐第二企业)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镇江安装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十八条约定:“承包人不得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分包承包部分的工程,与分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当向承包地点派遣相应的管理者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者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约定“承包人不得分包本工程”。 《通用条款》第四十条约定:“施工开始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所有者及第三所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往施工现场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安装设备,发包人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一些事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现场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和工程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2008年11月16日,镇江安装企业与镇江亚民大起重机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亚民运输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悬挂上述合同中的设备,运输分包并发送到亚民运输企业。 2008年11月20日,关于上述工厂整体建设设备的安装工程,华东制罐企业、华东制罐第二企业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株式会社江苏分企业(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企业)投保了安装工程的所有保险。 保单上记载了被保险人是华东制罐企业及华东制罐第二企业,确定了承包人镇江安装企业不是被保险人。 保单的“物质损失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栏中记载着“安装项目的保险金额为177465335.56元”。 追加保险还附有“内陆运输扩张条款a”,约定每起事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保险期限是从2008年11月20日到2009年7月31日 保单附有安装的机械设备清单,其中包括两台sequa彩色打印机,合计原价为29894340.88元。 在保单上附加的保险条款中,《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征得双方同意,考虑到被保险人按约定交付了额外的保险费,保险企业认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货方到保单上记载的工地,水运和空运以外 2008年12月19日10点30分左右,亚民运输企业司机姜玉才对苏l06069、苏l003驾驶重型半挂车,在从旧工厂运输彩色印刷机到新工厂的途中,转弯时汽车钢丝绳断了,彩色印刷机侧滑落地面 平安财险企业投保后,就受害目标明确了清单。 经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现场调查,认定姜玉才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后华东制罐企业、华东制罐第二企业、平安财险企业、镇江安装企业及亚民运输企业共同委托泛华保险法定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泛华法定企业)裁定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均同意泛华法定企业的最终理算结果。 年3月9日,泛华公定企业出具了公定报告,结论:危险原因是设备运输途中的坠落(事故)。 保单责任成立的定损金额总额1518431.32元,净损1498431.32元。 计算金额1498431.32元 泛华公定企业收到平安财险企业支付的47900元公定费用 2009年12月2日,华东制罐企业和华东制罐第二企业向镇江安装企业发行了《损害赔偿书》,称“此次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必须由贵公司和亚民运输企业共同承担”。 我方已向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分公司报告保险。 损失金额明确后,由保险企业确认先行赔偿后,对于赔偿限度内的权益,由我方转让给保险企业行使。 关于赔偿不足部分,另行向贵公司和亚民运输企业主张” 年5月12日,华东制罐企业、华东制罐第二企业向平安财险企业开具赔偿金收据和权益转让书,明确表示收到平安财险企业赔偿的1498431.32元。 同意将上述赔偿金的部分保险目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平安财产保险企业,同意平安财产保险企业以平安财产保险企业的名义向负责人索赔。 后平安财产保险企业向法院申诉,要求镇江安装企业支付赔偿金和公定费。 二、审判结果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16日作出()京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一、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企业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企业1498431.32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企业关于支付47900元公定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企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2日作出()镇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京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企业对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企业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企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30日作出()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商终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京商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 三、审判理由法院生效的审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保险代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 .镇江安装企业能否以华东制罐企业、华东制罐第二企业购买相关财产损失保险为由,拒绝保险人行使保险代偿权 关于第一次争论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采用了“第三者对保险目标的损害引起的保险事故”的表现,不限制“第三者对保险目标的侵害损害引起的保险事故”。 理解为保险代求偿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 从立法目的来看,保险费求偿权制度是通过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和第三者那里得到赔偿,避免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从而提高道德风险。 将《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中的“损害”理解为只意味着“侵害损害”,不符合设立保险代求偿权制度的目的。 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这里的赔偿请求权可以由第三者对保险目标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也可以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 本案平安财险企业根据镇江安装企业的违约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不是侵权行为,镇江安装企业在保险事故的发生中是否有过失,不影响案件的解决。 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分包本工程”。 因此,镇江设置企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而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不成立。 平安财险企业在镇江主张企业权利,主体合格,不冤。 关于第二个争论的焦点 镇江安装企业在发包人及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同条款第40条中约定,安装设备提出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从这个约定可以看出,关于工厂搬迁和设备拆卸安装的几个事项,发包人与镇江安装企业共同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这个约定出现在双方合同条款中,即这个费用由双方承担或者镇定 发包人向平安财产保险企业投保的业务,承包人也必须是被保险人 关于镇江安装企业的上述答辩意见,《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6款分别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该对保险的目标拥有保险的好处。” "保险的好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法律认可的好处. " 由此,不同的主体可以对同一保险目标具有不同的保险优势,对同一保险目标投保与该保险优势对应的保险险种,成立不同的保险合同,在各自的保险优势范围内得到保险保障,利用保险制度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险标的有不同的保险好处,因此,如果不保险对应各自保险好处的财产保险类别,就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发包人华东制罐企业和华东制罐第二企业是保险标的所有权利人,其保险安装工程的所有保险都是根据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利保险的好处投保的险种,目的是分散保险标的破损或损失风险 为追加保险投保的《内陆运输扩张条款a》约定“保险企业有责任将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货方赔偿到保单上记载的工地,在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此追加保险 镇江安装企业不是事件谈判保险目标的所有权利人,不享受所有权利保险的好处。 承包人对案件涉险标的享有责任保险的好处,保险人承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赔偿责任的,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根据发包人保险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次,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被保险人的地位。 案件确定《安装工程一切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是华东制罐企业和华东制罐第二企业,承包人镇江安装企业不是被保险人。 因此,镇江安装企业有“承包人也必须是被保险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运往施工现场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安装设备,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和“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发包人没有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表示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双方不承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积极向承包人索赔,向平安财产保险企业发放了权益转让书。 根据以上情况,镇江安装企业对保险标的也有保险好处,以保险标的所有权利人华东制罐企业和华东制罐第二企业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免除两制罐企业承担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以综合理由作出以上判决 (生效陪审员:刘振、曹霞、马钱)原标题:《【微例示】最高院指导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企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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