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60字,读完约4分钟

随着城市立体空间利用率的提高,满足了市民居住的诉求,也发生了不文明的现象——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也被称为“悬挂在街道上空的疼痛”,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经常成为话题。 最近,江城区法院审查了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造成路人受伤的事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告知受害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 事件回顾★事件发生年5月9日16点左右,年约3岁的儿童王某在阳江市江城区某自建大楼的4楼屋顶上把约1.6米的中空型晾叉扔到路上,击中路人陈某,陈某当场受伤晕倒。 治疗事故发生后,陈某很快就被王某父亲王某华医疗治疗了。 陈某住院40天,年6月18日出院,花了医疗费2万余元。 王某华为陈某支付了医疗费2000多元 诉讼出院后,陈某向王某和父母索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障碍抚慰金等费用。 由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陈某向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经过审理,本案诉讼是原告陈某被王某从高处摔下的叉子引起的纠纷,是物件受人意志支配而坠落产生的损害结果,物件本身并没有侵犯受害者的权利,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是通常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监护人赔偿”的规定中,被告王某对陈某的侵权损害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某华、关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本人有财产的,由其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 综合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华、关某共同赔偿原告陈某损失28000多。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于年11月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意见》,重申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符合一定情况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导致物品从上空落下,造成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因过失导致人死亡罪、过失导致人重伤的罪被定罪。 这件高空坠物的发生不仅给陈某造成了身体损害,还让肇事儿童的家人承担经济赔偿和思想负担,破坏了双方的平静生活。 实际上,只要引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就不允许这种高空失物。 根据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国王某案时只有3岁,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通过本案唤醒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自己做起,拒绝高空抛物,重视语言传教士,家长对未成年人加强监督、教育义务,教育使孩子成为小作文明的人、文明的举动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失侵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失,行为人不能说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也要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葬礼费用和死亡赔偿金也要赔偿。 第三十二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案|谭丹红,黄业望原标题:《1.6米长晾叉从天而降,行人受伤的法院判决: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保护者应负责》

标题:热门:1.6米长晾衣叉从天而降致路人受伤 法院判决:未成年人高空抛物监护人应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34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