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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的广告合法吗?这个问题现在有了答案。

日前,腾讯与世界星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得到了解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世界浏览器之窗的广告过滤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责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89万余元。

初审

法院认为这没有造成根本损害,驳回了腾讯的上诉

腾讯首先声称自己是腾讯视频网站的合法运营商。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由世界星辉公司开发和运营。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使用该功能后,用户在播放电影时可以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的开通广告和暂停广告。被诉行为使腾讯无法从腾讯视频网站的名称和视频暂停时的广告中获得直接收入,给腾讯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腾讯公司请求法院责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律师费19.6万元,公证费4000元。

腾讯告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 获赔189万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广告过滤功能也属于行业惯例,不干预市场,不从根本上损害腾讯的利益。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驳回腾讯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星辉公司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给予赔偿

腾讯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应法院要求,腾讯提交了一份关于广告过滤功能对在线视频行业影响的经济分析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裁定,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来判断。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健康的社会和经济秩序,这有利于促进整体社会福利。因此,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被指控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来验证其是否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腾讯告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 获赔189万

本案中,《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诉行为,明显属于采取措施直接干预他人业务的行为,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总福利)既包括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经营者的利益。经营者不仅包括案件当事人,还包括其他同行或相关经营者。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广告过滤的功能是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这一结论也可以得到经济分析报告的支持。

腾讯告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 获赔189万

被诉行为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鉴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变更了本案的判决,责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89万余元。

标题:腾讯告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 获赔1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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