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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媒体发展迅速,但这些自媒体的本质是赚钱。吸引广告商最直接的方法是增加粉丝的数量。一些自媒体已经尝试了各种方法来增加粉末,其中有一种方法可以消除热点。更有甚者,为了赢得关注,甚至采取诽谤等非法手段,这很容易导致名誉侵权纠纷,得不偿失。
[案例]
微博用户在吴亦凡因吸毒被起诉
吴亦凡是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明星,与他相关的新闻一般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些媒体抓住了这一点,想借此机会大肆宣传。
网民王(音译)是微博账号上揭露这些残局的注册用户,拥有10万粉丝。自称是普通网民的王将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一些演艺明星的八卦消息,以增加微博粉丝的数量,增加微博上的个人关注度,从而吸引网络广告。去年12月15日,王在发布了一条内容为#疑似吸毒成瘾的微博,并附有参与活动经过音效处理后的视频。微博发布后,累计阅读量为1688次。
吴亦凡主张微博内容传播关于其吸毒成瘾的虚假信息,这严重损害了其公众形象,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起诉微博运营公司北京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王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费用55万元。
魏梦公司辩称,作为微博平台的运营商,它属于提供空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涉及的微博内容是由用户发布的,魏梦公司事先并不知道,也没有对涉及的内容进行编辑、整理或推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所涉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因此,魏梦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王认为微博中的视频不是他自己制作的,而是随风转发的。此案涉及的微博内容确实不真实。承认发布的微博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意向吴亦凡道歉;在经济补偿方面,由于收入水平低,我们无法承担高额补偿,我们愿意在合理的补偿范围内进行补偿。
[判断]
发布微博构成侵权,并书面道歉赔偿3万元
随着互联网从媒体中崛起,网络言论的表达渠道更加顺畅,交流更加便捷,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的文化娱乐生活水平。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有所增加。空网络并不违法。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应保持必要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尊重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吴亦凡是一个知名的艺人,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娱乐影响力,应该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原告在公共场合的言论和行为是公众关注的问题。原告有义务回应公众的知情权,对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但是,对公众人物个人权利的限制不是无限的,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犯。
在涉案微博上,王通过视频将参与公共活动、等待媒体采访的行为解读为涉嫌吸毒,引发了公众对涉嫌吸毒的认知结论。尽管王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顺应潮流,但考虑到王对发布内容的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本案涉及的发布微博的具体商业考虑,仍显示出王有意或无意诋毁原告的名誉。对于娱乐明星来说,对涉嫌吸毒的负面评价无疑会严重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这超出了他们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受到约束和容忍的限度。鉴于被告王发表涉案文章的目的、主题倾向、误导性后果等因素,本院认为,其发表涉案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最后,考虑到王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本院裁定,王应当出具书面道歉信、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魏梦公司并未直接发布相关内容。同时,魏梦公司应当事人要求披露了涉案账户的注册情况和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从而履行了其平台义务。法院不会支持与魏梦公司有关的申请。
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官说
网络上的诽谤言论承担着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的法官张江洲说,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是大众的热门话题。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曝光度也是娱乐明星的职业需求。但是,如果在发布的内容中有诽谤性的评论,这将超出法律的红线,并可能导致诉讼风险。本案涉及网民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社交平台上发表的关于娱乐明星社交活动的评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在虚假内容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有哪些限制和保护?
标题:诽谤明星“蹭热点”自媒体,你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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