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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每6 & middot18双十一等网络集中在促销活动上,一些电子商务平台迫使商家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这引起了很多争议。今年6月发布的“2018年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计划”明确禁止电子商务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从两者中选择一个是垄断行为。有人认为平台和平台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前者要求后者的忠诚。这种说法忽略了从两者中选择一个对市场交易的危害。从表面上看,虽然每个电子商务平台都对消费者开放,但由于能源、习惯等因素,大量消费者会坚持选择一个主要的购物平台,希望在一个平台上获得更多的选择,即同一个商家会进入多个平台供消费者选择。然而,该平台要求商家从两者中选择一个,这相当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样,选择其中一个也违反了商人的竞争自由。平台与商家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展示和被展示,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促销方式和排序算法都会影响商家的利益。如果你可以同时进入多个平台,商家将有更多的机会避免劣势,包括在不同的平台上销售不同的产品,甚至最后离开一个平台。如果你被迫提前锁定一个平台,商家会倾向于更加低调地行动,导致经济上的沉没成本,失去双方的机会。
此外,两个选择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实施也损害了其他平台和企业之间的签约和发展自由。如果所有平台都竞相效仿,必然会导致市场被分割,成为一个板块,从事两种选择的平台将拥有垄断利益,不受商家不断评估和选择。
选择一个或另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弊端不仅限于特殊的销售平台,还与实体经济的整体状况有关,实体经济与生产、销售、消费甚至就业密切相关。市场交易平台的分离行为不仅阻碍了新平台的竞争机会,也分散了企业和消费者的福利。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第三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对平台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这一法律规范的提出有望突破传统的支配地位限制,成为一项非法行为禁止规则,即只要电子商务平台迫使商家选择其中一种,它就将是非法的。
随着互联网在各行各业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平台领域反垄断立法的探索有望为更广泛的实体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提供借鉴和启示。
(苗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标题:依靠法律治理电商平台“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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