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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2月26日,北京海淀法院。陈说,他曾三次通过滴滴出行平台的注册服务账户提出网上汽车服务需求,但提供网上汽车服务的车辆和司机不符合网上汽车服务条件。作为对这三项服务的回应,陈先生向法院起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退还13元网络车资,并支付500元欺诈赔偿。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三起案件。
原告陈先生称,他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提出了滴滴快的服务需求,大众宝来汽车为他提供了三次服务。根据对相关管理部门的查询,滴滴平台直到2018年5月11日才接入合法车辆,为其提供服务的大众宝来汽车尚未获得网络汽车车辆运输证。同时,在一汽-大众官方网站上发现了大众宝来车型的最大位移和轴距数据,位移和轴距数据不符合北京从事网络汽车运营的5辆轿车客车的轴距和位移要求,即不符合网络汽车服务车的条件。
原告陈先生认为,滴滴出行作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有义务保证提供网络汽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由于滴滴出行公司提供的车辆和司机不符合要求,滴滴出行公司不按约定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此外,滴滴出行公司在提供服务前应了解上述问题的存在,但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未告知消费者上述事实。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欺诈,应退还其支付的网络汽车服务费,并承担欺诈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标题:称网约车不符合服务资质 消费者起诉滴滴出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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