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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关于对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合规部具有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合规经理人数占总部员工总数的1.5%。 低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七条要求的1.5%,江苏省证监局已采取整改监督管理措施。

东海证券违规遭证监会责令改正 合规管理人数低于要求

经调查,东海证券总部合规部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的合规管理人员占总部员工总数的1.5%,低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27条的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

东海证券违规遭证监会责令改正 合规管理人数低于要求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采取整改监督管理措施。

《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合规部门具有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合规管理人员人数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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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督谈话等行政监督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发出警告信、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督谈话、认定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督措施。

东海证券违规遭证监会责令改正 合规管理人数低于要求

证券基金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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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行政处罚的原文:

【行政监督办法】关于责令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总部合规部具有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合规经理人数占总部员工总数的1.5%,低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27条要求的1.5%,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

东海证券违规遭证监会责令改正 合规管理人数低于要求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整改监督管理措施。贵公司应纠正上述问题,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予以验收。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江苏证监局

2019年4月9日

标题:东海证券违规遭证监会责令改正 合规管理人数低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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