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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商业银行因金融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两人,但涉及其员工非法发放贷款的案件。

贺勋银行消息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山东盛泰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盛泰农村合作银行)长清支行行长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9月,济宁市盛泰农村合作银行和任城区农村信用社合并重组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因与王海、王峰发生金融贷款合同纠纷,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贷款1200万元。出人意料的是,这起诉讼涉及到他的一名员工非法发放贷款的案件。

济宁农商银行因1200万贷款未还对簿公堂 不料系自家员工违规发放所致

本院发现,2014年上半年,王海需要借款400万元,王介绍济宁大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邦公司)刘航借给王海400万元。

2015年4月,王海想向盛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时任长庆支行行长的王将此事告诉了一家大型英镑公司刘航。刘航想扣留王海的房产,理由是他没有偿还400万的欠款。王与他们协商,以大邦公司提供钢材购销合同为由,向盛泰农业合作银行借款,并利用该银行贷款基金偿还前期贷款,双方同意。

济宁农商银行因1200万贷款未还对簿公堂 不料系自家员工违规发放所致

据刘航介绍,经王介绍,曾向王海贷款400万元。这次本来王海是要还钱的,但是结果是王协商还款,所以他以大英镑公司的名义订了一个买卖合同。

根据的供述,王一开始就知道刘枫的贷款不是自己用的,也是王自己协商的,最后才解决了这笔资金。

随后,王海受委托以虚构的合同付款,以自己的房地产抵押,以弟弟王峰的名义向盛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200万元,其中600万元用于偿还刘航的本息共计600万元,其余600万元用于自己使用。事件发生时,该基金尚未归还。

任城区法院认为,王在担任山东盛泰农村合作银行长清支行行长期间,知道该笔贷款是用虚构的买卖合同支付的,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王海,贷款人是王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审计发放贷款1200万元,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他被判3年监禁,缓刑4年。并罚款1万元。

标题:济宁农商银行因1200万贷款未还对簿公堂 不料系自家员工违规发放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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