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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顾、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再审资金一案。判决撤销原判,认定顾虚报注册资本。以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分别判处顾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被告人张虹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张虹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的定罪量刑部分;被告人、刘、张锡汉、严友松、严、均被宣告无罪。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刘、、张锡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顾、、严友松、、严、犯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顾、、挪用公款,并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顾有期徒刑两年。因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80万元。其余7名被告被判处不超过4年的有期徒刑,其中6人被停职。宣判后,顾等人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出狱后,提出了申诉。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请审判,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院院长裴显鼎担任审判长。第一巡回法院副院长张永健,审判长罗智勇、司明明、刘爱涛为合议庭成员。史冰和罗灿担任助理法官,张延清担任书记员。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合议庭对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约谈,并于5月18日召开了预审会议,于6月13日和14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控方和辩方、相关证人和具有特殊知识的人都参加了诉讼。
经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古、刘、、张锡涵在申请顺德绿酷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文件以6.6亿元的假币替代无形资产,但这一行为是当地政府支持顺德绿酷非法设立登记项目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此外,在原试行中对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使本案中超过法定限额的无形资产被假币替代的比例从原来的55。原审发现科龙电气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将虚增利润纳入会计报告披露,其违法行为可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由于档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科龙电气提供虚假会计报告造成了《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后果,相关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挪用扬州亚星大巴6,300万元给扬州绿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论处。但原审发现,顾、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顾及其辩护人提出科龙集团欠绿酷公司巨额资金的观点,与事实不符。顾、、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短,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顾、、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将再审判决书送达顾、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本案国家赔偿等后续工作将依法进行。
包括原审被告亲属、部分NPC代表和CPPCC委员、部分专家学者、相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在内的90余人参加了宣判。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依法公开宣判: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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