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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黑办9日在北京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日常贷款”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处理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几个问题的意见》等。,进一步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力度,依法打击“日常贷款”,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

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阐明识别邪恶力量的标准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黑恶势力和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基础上得到准确认定,坚决防止人为提高或降低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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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观点,恶势力是指经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集在一起,在某些地区或者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恶多端,欺压人民,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同时,意见明确指出,单纯为非法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色情、赌博、毒品、盗窃、抢劫、欺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作恶多端、欺压百姓的特点,或因本人与近亲属之间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确有正当理由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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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澄清更明确地界定了邪恶势力所犯罪行的特点和范围,避免了由于邪恶势力概念的固有模糊性而扩大攻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林伟表示,意见在严惩恶势力的同时,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努力确保在专项斗争中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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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转贷款”等新犯罪

《关于办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常规贷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诱导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借款”或变相“借款”和“抵押”的行为。“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夸大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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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非法收债案件与“常规贷款”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使用“常规”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常规贷款”。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讨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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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意见》明确指出,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常规贷款,或者受害人或其特定的相关人因实施常规贷款而自杀、死亡、精神障碍或实施犯罪活动以偿还债务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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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调查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发现的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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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措施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立案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所有被扣押、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应及时进行检查,以防止因非法程序和工作缺陷而导致案件审理和财产处置。

“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虑了人性和秩序的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鸿宪说。

标题: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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