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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纳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补充目录的公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根据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补充目录》。“芬太尼物质”是指其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1 .用其他酰基取代丙酰基;第二,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取代直接与氮原子相连的苯基;3.哌啶环上有烷基、烯基、烷氧基、酯、醚、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和硝基等取代基;第四,使用任何其他基团(除了氢原子)代替苯乙基。
如发现上述物质有制药、工业、科研或其他合法用途,应按照《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和《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补充目录》所列芬太尼类物质按原目录控制。
该公告将于2019年5月1日生效。刘跃进说,这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式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了整体监管,这是中国禁毒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这不仅是提前防范和应对新毒品问题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参与全球禁毒、维护世界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体现。
"有必要防止滥用,并尽量减少对合法医疗需求的影响."陈介绍,在对全类芬太尼类物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充分评估和论证全类芬太尼类物质的具体品种和潜在合法用途,提高可预测性;第二是科学地确定芬太尼物质所涵盖的范围,以避免影响合法的医疗用途;第三,破例。如果发现芬太尼类物质用于医药、工业、科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用途,可及时在非医药目录和医药目录之间动态调整。
王贺胜说,中国政府实行芬太尼全类物质,这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调整。例如,引入了“类物质”的概念,并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进行了严格和科学的定义;另一个例子是,启动了法定管理程序,将“芬太尼物质”添加到《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制品种补充目录》,并将“芬太尼物质”按类别正式列入药物管制类别。
刘跃进介绍,为确保芬太尼在“付诸行动”中的管理,下一步将从调查清理、调查拦截、立案调查、执法合作和技术研究等方面推进工作。“中国政府将加强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合作,共同应对芬太尼物质的全球挑战。”(记者张洋)
标题: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实施整类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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