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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从2019年3月23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国家试点成果和配套政策,全国集中采购的25种产品将大幅降价,平均降价52%。
据了解,去年年底,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选取京、津、沪、渝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Xi等11个城市作为试点,以这些地区的公共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的主体,形成采购联盟,形成了大规模团购的效果,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患者负担。去年12月,公布了11个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的结果。共选择了25种药物,包括22种通过一致性评估的仿制药和3种原药。所选药物的平均价格下降了52%,降幅最大的超过了90%。今年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正式发布,政策进入实施阶段。
本市发布的《北京市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主体,严格按照要求参与试点工作,完成承诺的采购数量。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本市实行国家试点确定的药品范围,将选定的药品上网,统一调价,定量采购。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其他药品,可通过价格联动或集体协商作为所选药品的补充进行购销。
参照历史采购情况,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的因素,将国家试点药品分类分解到各区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定点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定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定量任务的完成。北京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入选药品信息,与当前网上药品采购保持良好联系,定期宣传医疗机构入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市医保局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下达的采购任务配备并合理使用所选药品,并有效保证用药剂量,进一步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应当畅通医院准入渠道,及时将所选药品纳入其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所选药品,并将所选药品的使用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以成本控制、药品比例、医院药品规格和数量等为由限制其使用。
使用集中购买的精选药物将减轻患者的药物负担。一方面,对于常用名称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入选药品,以集中采购的入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自付比例保持不变;如果价格高于选定价格,则不选择同名同姓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价格低于选定价格的相同通用名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被保险人的自付比例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在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的药费负担。
标题: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 25种药品平均降价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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