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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型交通运输方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以促进新型交通运输方式健康发展,保障用户存款和预付资金安全,保护用户权益。
原则上,经营企业不得收取保证金
根据《管理办法》,经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保证金。如确需收费,应根据协议提供两种存款方式: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选择。用户保证金属于用户,经营企业不得挪用。
同时,运营企业对确保用户资金按规定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分时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自行车费用的2%
汽车分时租赁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经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营运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自行车成本价的10%。
运营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保证金的数量和扣除保证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保证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和周期。
共享自行车预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
根据新规定,运营企业收取用户预付费的总规模应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收取超出服务能力的用户预付费。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运输方式的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同时,新规定明确规定,经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其他借款用途。
押金应每天返还给用户
根据新规定,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在原道路退款原则的基础上,核对相关信息,并于当日(最迟次日)退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款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返还前进行核对确认。
标题:交通部新规征求意见: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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