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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19日电-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保分决字[2019]第2号)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微信群上发布虚假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李双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信保诚人寿保定违法遭罚 在微信群编发假宣传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69条,责令其改正。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给予中信保诚保定中智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李双村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53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指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从事违反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69条规定,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信保诚人寿保定违法遭罚 在微信群编发假宣传信息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尹姬保监保分决字[2019]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行

经营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街1号保定茅野中心办公楼3601-3616

负责人:高贤林

当事人:李双村

身份证号码:13022319861202xxxx

职位: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行业务拓展部主管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星园路星园里凤凰园公寓106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保定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了当事人,但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中信保诚人寿保定违法遭罚 在微信群编发假宣传信息

经调查,中信保诚保定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微信群中编发虚假保险营销宣传信息。

当事人李双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调查笔录、微信群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实施以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根据《条例》第69条,责令其改正。该局决定警告中信保诚保定中智,并处以1万元罚款;李双村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支付代码向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行中的任何一家进行对等支付。逾期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罚款(罚款决定发出后,将通知付款代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中信保诚人寿保定违法遭罚 在微信群编发假宣传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保监局)

2019年3月8日

标题:中信保诚人寿保定违法遭罚 在微信群编发假宣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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