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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银行原业务经理涉及伪造政府债券的欺诈企业700多万元
中国时报记者冯北京报道
3月13日,判决文件网披露了昆仑银行营业部原业务经理李洪彪等人出具虚假证明债券,诈骗山东江山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700多万元的刑事判决。李洪彪一审被判处13年监禁;他的搭档徐良被判11年监禁。
根据判决,2013年5月,当李洪彪在北京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担任业务经理时,他从朋友那里听说他可以用石家庄农业银行质押的国债设立一笔贷款。正常情况下,他会向银行支付1000万元,银行会发行面值为3000万元的国债,然后用3000万元国债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可达面值的80%-90%。
随后,李洪彪向徐良讲述了这种贷款方式。
本案另一关键人物王某为原(北京)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于2014年5月辞职。2013年底,王的公司在山东淄博经营收购一家公司,江山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于是王见到了江山公司的总经理赵。正是王通过凭证式国债帮助江山公司办理质押贷款,结果江山公司落入了骗子的圈套。
2014年1月,经朋友介绍,王找到了,希望他能帮忙为江山公司办理贷款。据徐良说,他这样对李洪彪说。几天后,李洪彪说他已经联系了石家庄的银行,要求国债申请人开一个存折。不久,李洪彪给徐良寄去了一张凭证式国债的照片,并请徐良通知江山公司将纸质凭证带走。同日,徐良银行卡收到江山公司700多万元,徐良向李洪彪转账500多万元。
事实上,徐良和李洪彪都知道这种国债存在问题。徐良坦承:“李洪彪告诉我,这种票据只能用作质押贷款,到期不能赎回。我也知道这种国债不是通过正当渠道发行的。”
2014年2月,王协助江山公司联系山西某银行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但需到出具凭证式国债的银行进行核实。因此,可以想象,如果核银行倒闭,它将无法处理质押贷款。之后,王某等人多次询问质押贷款事宜,但李洪彪、徐良均回避,正在办理中。我在五月份找了李洪彪几次,但李洪彪回避见他。后来,当北京昆仑银行反映此事时,我听说李洪彪被解雇了,我以后无法联系李洪彪。
《中国时报》记者联系了昆仑银行,询问李洪彪当时被炒的原因,但截至发稿时,昆仑银行没有回复。
江山公司总经理赵等人发现他手里的国债凭证可能有问题,就去石家庄的国债发行银行查询。直到那时,他们才知道银行从未发行过类似的钞票,而且这些钞票是假的。
2014年9月3日,江山公司总经理赵向广饶县公安局经济调查大队报案。2014年10月18日,徐良在北京市丰台区7天假日酒店被卢沟桥派出所民警逮捕;同年12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口岸派出所民警在罗湖区嘉宾路河东宾馆抓获被告人李洪彪。当调查人员抓获李洪彪时,他们从他的包里又发现了两张假的凭证式政府债券。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李洪彪、徐良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宣布后,李洪彪和徐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不明确、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广饶县法院(2015) GX子楚第153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广饶县法院于2017年1月7日重新开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11月2日和2018年3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此期间,由于证人多、面广、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
几天前,审判终于结束了。法院认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相关文件发行凭证式国债,需要在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无需支付保证金,凭证式国债可以现金或资金结算。被告徐良、李洪彪在收到转来的210万元、497万元现金后,将其据为己有,擅自处理,未将资金交给银行。作为被告,李洪彪和徐良应该意识到他们经手的凭证式国债是假的。
两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经审理认为,徐良和李洪彪都知道这种凭证式国债不是通过正当渠道发行的,因此有贷款无法核实或质押的可能,双方都隐瞒了这一情况;他们两人都编造了一个事实,即他们必须向银行支付一定的小额存款,而且他们能够发行大面额的凭证式政府债券。他们还隐瞒了一个事实,即他们在收到所涉款项后没有向银行付款,而是私下持有。收到涉案款项后,徐良和李洪彪迅速转移、偿还债务并花光了钱,造成受害者无法挽回的损失,他们非法占有的目的显而易见,直到事件发生后才被归还。
标题:昆仑银行原业务经理涉伪造国债凭证案 诈骗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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