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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鄂银保监分字[2019]第9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未渗透项目资金来源,导致借款人将理财资金作为项目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少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标题:国家开发银行湖北违法遭罚 未穿透审查项目资本金来源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1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