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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鄂银保监罚[2019]8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非法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法》第74 (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 (1)款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湖北发布

平安银行武汉违法遭罚没63万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安银行武汉违法遭罚没63万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变更未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或者出借营业执照的;

(五)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或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八)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少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标题:平安银行武汉违法遭罚没63万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14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