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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两会上,农工党中央建议商业养老保险应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7年,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数量从1.26亿增加到2.41亿,占10.2%到17.3%。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总数将超过2.5亿,占总人口的近20%。老龄化的压力越来越突出。目前,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大支柱”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
在调查中,农工党发现:一是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其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探索为建立多层次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第三,商业保险资源帮助养老产业发展探索新途径。
然而,由于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下,它无法发挥“第三支柱”的支撑作用。例如,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项目未能达到政策预期,商业养老保险与发展目标差距较大,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政策的积极性不高。除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外,“第三支柱”没有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
为此,农工党中央建议:一是优化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试点将尽快推进到全国,扩大人口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受政策红利;降低领取养老金时的税收负担,降低7.5%的税率或在初始阶段对不同年龄的投保人实行差别税率;增加延期纳税额度,简化优惠办法和抵扣程序,取消单位代扣代缴规定;将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从个人所得税中获得应税收入的居民纳税人。
二是加快顶层设计,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挥“第三支柱”作用。增加市场因素,合理配置“三大支柱”的比重,将“第一支柱”的比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腾出资源扩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比重,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商业养老保险应使更多的人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建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计划,不受就业形式和就业单位条件的限制。政策目标是为拥有个人商业养老金的人提供10%-15%的平均替代率,不能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可以适用更高的替代率。
第三,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优势。确定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参保群体量身定制个性化居家护理服务产品,覆盖所有有需要的老年人;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低保费、广覆盖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残疾、半残疾、痴呆和半痴呆老年群体发展的护理保险提供一定的保费支持,并由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优势,鼓励其参与养老服务、康复管理、医疗保健、休闲保健等养老卫生服务设施和机构的投资,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第四,税制改革促进了税收优惠福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加快从分项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实行年终纳税调整,实行按户纳税。在综合所得税制度下,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不依附于单位的优惠待遇,并将所有家庭成员纳入保障体系,从而成倍扩大“第三支柱”的覆盖面。另一方面,要缩小和降低税收级差,扩大纳税人数量,保持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基本不变,并在未来随着劳动要素分配比例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标题:让商业养老保险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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