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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楼处,我花了645万买商店。谁会想到“销售人员”实际上是一个中间人-
买家被无故收取134万英镑“服务费”
南京市民邵女士最近向《扬子晚报》消费者评审团栏目反映,去年底,她花645万元在南京中海桃园里营业所购买了两家店铺,却发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134万元的“服务费”。邵女士很纳闷:她明明是直接在开发商的售楼处买的房子,为什么还要找中介公司?
买家的投诉
我在开发商的售楼处买了一套房子,中介向我收取了134万的服务费
去年11月27日,邵女士到南京鼓楼区中海桃园里售楼处看房。“当我走进销售办公室的门,看到一个前台,我问在哪里买一个商店。另一方指着销售办公室的方向。我们走过去,招呼几个人和我们说话。”
邵女士说这是她第一次去售楼处,她没有注意到来找她谈房间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异常。她凭直觉认定自己是开发商售楼处的销售人员。在这些员工中,有一男一女,女的叫牟伟,是当时的具体经理,男的叫黄某,好像是牟伟的领导。在谈论价格和付款之前和之后,他们都在场。
邵女士说,在魏和黄的带领下,她看中了桃园里商业街7-1号楼19和20两个商铺。当时我和两个销售人员谈得很好,两套的总金额是666万。当天在售楼处,邵女士支付了30万元定金。邵女士回家后,发现对方提供的两张发票(价格分别为15万元)上注明的收费项目是“服务费”,而不是“押金”。
去年12月28日,邵女士再次来到中海桃园销售处。她说接待她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魏和黄。经协商,两家店铺的总成交价约为645万元,只需支付约615万元。邵女士跟随两名销售人员到售楼处付款并签合同。
邵女士说她当时发现有问题:她拿到了两种小票,一种是机印的,一共两张(对应两家店铺),上面盖着开发商南京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收款专用电子印章..每张发票的价格是255.2189万元,两张合计约511万元;另一张小票和之前交押金时的小票一样,价格在104万元以上。这张收据上的印章是一个名为“上海方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收款的原因是两家店铺的“服务费”。
元旦前后,邵女士再次来到售楼处,发现这名销售人员姓黄。现在邵女士终于明白,她买的那两个商铺的房价根本就不是645万元,而是511万元,多出来的134万元不是房价,而是疑似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买房的整个过程是在开发商的售楼处完成的。天价的服务费中介怎么出?”邵女士说,在买房子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告诉她,她没有和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谈判。
邵女士开始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她首先向开发商投诉,并拨打了南京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对方回复称开发商收到的511万元是房价款,提供的收据也是相应的。没有问题,他们也不清楚其他情况。
邵女士说,从那以后,她多次寻找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魏和黄。“我说你有收集钱并把它取出来的基础。让我看看。即使电子照片发给了我,黄说资料已经交给了公司,从来没有提供给我。”3月10日,邵女士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任何进展。她已经放弃了对上海方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希望,现在计划采取法律措施捍卫自己的权利。此外,她还认为开发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所有款项都是在售楼处支付的。以前,没有人告诉她在六百万元以上的房价中有一笔超过一百万元的“服务费”。她一直认为房价超过了600万元。至于付款和合同签订,都是根据员工的要求在销售办公室完成的。
律师认为
如果中介找不到依据,他应该退款
对此,江苏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如果邵女士所述事实属实,那么她完全有理由相信售楼处销售人员魏、黄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无意与开发商以外的第三方建立中介合同关系,更不用说支付所谓的“服务费”了。
邵女士支付了645万元,但该房产的总价款仅为511万元左右,另外134万元实际上是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偷偷增加的“服务费”,在无法提供收取依据的情况下,该公司显然无权收取该款项。
高认为,在没有更多证据之前,不可能简单地定性中介工作者的行为。另外,在这次事件中,开发商有一些过错,主要是由于监管的疏忽,而不是主要过错方;由于目前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态度消极,邵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公司返还134万元的“服务费”。
标题:在售楼处花645万买商铺 谁料“售楼人员”竟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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