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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NPC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陈锡文、NPC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日图、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NPC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安标、NPC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程利峰就人大立法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席陈锡文(中国网高聪摄)
以下是书面记录:
记者:陈锡文先生,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当前的优先事项是什么?我们还担心其中规定的农地经营权何时会延伸到农村建设用地。它会突破农民集体甚至城乡流通范围的限制吗?此外,还有一个特别关注的小问题。我想问问刘俊臣先生。昨日,报道称,房地产税法将稳步推进这项立法工作。有具体的时间表吗?有必要完成本课程吗?
陈锡文:中国农村有两亿多农民家庭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合同法》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农村改革已经进行了40年,农业和农村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特别是你看到的。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流动、外出工作和经商。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各种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
陈锡文:第二,根据广大农民的要求,中央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农民承包土地权益的明确政策。例如,根据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和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愿望,中央政府提出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进一步落实农民的承包权。第三,近年来,各地在土地承包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都有自己的经验和创新。这些经验应该逐步升级为政策,如果成熟,则转化为法律。基于这些原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订。
陈锡文:这次修改最重要的内容,我想大家已经注意到了,就是把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成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就是说,农民对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也就是说,承包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后,他仍然。
陈锡文:这是这次法律修订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仅对承包农民的权益给予了足够的保护,而且对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各种新的商业实体的权益也给予了足够的保护。这样,可能更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土地管理的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
陈锡文:在这次法律修订中,我们也注意到有两个问题更加突出。第一,稳定土地的契约关系将长期保持不变,这在法律中已有明确表述,使农民更加务实。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期应延长30年,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已有明确规定,所以这次在该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这给了农民长久的“保证”。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为什么第二轮承包要再延长30年,因为第二轮承包结束后,再延长30年很可能是2050年,这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时间节点非常吻合。到那时,很明显,我们的农村土地管理还存在许多新问题。因此,总书记说,届时我们将研究新的土地政策。
陈锡文:至少从现在到2050年,我认为所有农民的兄弟都可以非常脚踏实地。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登记和确权认证向农民发放“铁证”,让农民可以脚踏实地第二轮承包结束后,将再延长30年,这可以让农民和社会各方面放心。第二,这部法律反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是,城市化正在各地推进,农民进城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民进城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怎么办?这条法律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其中明确提到,为在城市定居的农民设定这样一个前提是不可能的,即不能要求他们在能够在城市定居之前退出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农民是否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负责。该法明确规定,进城农民应当按照承包期内土地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农民在其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自愿退出或者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农民有一个前进和后退的方法,尤其是当他们定居在城市时,他们对自己的担心更少。
标题:陈锡文:正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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