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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最重要的规定是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基金销售机构发行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发行之日起3年内有效。许可证期满后,相关机构拟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每次续期有效期为3年。
——除货币资金外,如果最近一年基金销售日均持有量低于10亿元,累计亏损超过注册资本实收额的70%,且独立销售机构不专注于基金销售的,中国证监会不换发该基金销售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以征求公众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尤其是市场上现有的130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将面临严格监管。
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组织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更名为《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作为《基金法》的配套法规,是基金行业的基本规则。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改为基金销售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调整业务监督,更加注重对组织主体的监督,加强对基金销售组织监督和内部控制的指导。
《销售办法》最重要的规定是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
《销售办法》借鉴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换发安排,建立了基金销售机构营业执照换发制度,明确了换发条件和期限,三年期满后不符合换发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不再换发。
根据《销售办法》,基金销售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发行之日起3年内有效。许可证期满后,相关机构拟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每次续期有效期为3年。
《销售办法》规定了几个不可续期的量化指标:除货币资金外,如果最近一年基金销售日均持有量低于10亿元,累计亏损超过实收注册资本的70%,且独立销售机构不专注于基金销售,中国证监会将不再续期该基金销售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北京一家独立销售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剔除货币资金后,过去一年的平均日资金销售额将达到10亿元,这对过去几十年排名靠前的公司来说仍然相当困难,这将促使行业聚焦业务,扩大销售规模。需要认真对待获得许可证但没有开展业务的公司,行业对许可证的投机现象将会减少,许可证的价值将会大大降低。“这些拥有许可证的销售组织将面临为期三年的‘大考验’。如果他们不能通过这些规范,他们将失去他们的基金销售许可证。”
他说:“销售许可撤回制度建立后,将有助于市场销售机构‘去伪存真’,实现优胜劣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产业生态,真正为规范会展业的销售机构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调整多个“禁令”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除了对行业影响最大的退出机制外,与2013年的规定相比,《销售办法》对基金的宣传推广材料和基金销售规范也做了更多的调整。
从基金推广材料的禁止性规定来看,《销售办法》做了很多调整:2013年的规定细化了基金推广材料的要求,《销售办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员工。推广过程也应包括在准则中;将原“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修改为“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将“违反收入承诺或承担损失”修改为“违反收入承诺、保证不损失本金或限制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方面,还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一些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调整。最大的调整是,最初的禁令只针对基金销售机构,但现在它涵盖了“基金经理”和“基金销售机构”。未来,基金公司也需要遵守这一禁令。与此同时,投资者的适当性,基金销售不能“逃跑”,和“歧视性,排他性和有约束力的销售安排”是不允许的。
此外,《销售办法》还对基金销售机构的会展业范围进行了分类和监管:对于经营相对规范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鼓励和引导其销售监管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独立营销机构根据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适度调整会展业范围。
标题:证监会发布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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