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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000元的限额,依次扣除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如果大于上述扣除限额,则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按月折算。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二、企业招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三年内,按照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5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减免税总额,并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应缴纳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低于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减免税总额的,减免税总额应当限定。
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差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年度没有完成扣款,则不会结转到下一年度进行扣款。
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月折算为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计算的减免税总额= σ本年度每个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工作月÷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令第号)的规定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和自谋职业安置。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进行纳税申报,注明退役士兵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明》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明》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明》备查。
企业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保存下列资料备查:《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证》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证》;2.企业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以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 .本年度企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工作计划表(见附件)。
5.企业招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适用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1年12月3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前一年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直至3年期满。
标题:三部门发文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税收方面有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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