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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了2019年的首个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AVIC证券原员工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非法控制他人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赵敏处以60万元罚款。
AVIC证券公司的八岁员工,
2015年6月“入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赵敏担任AVIC证券上海营业部营销总监、AVIC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部渠道总监、AVIC证券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得接受他人捐赠的股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转让。”
因此,在证券公司工作并具有证券从业者身份的赵敏不能参与股票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认定,赵敏于2015年6月开始参与股票交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自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赵敏控制了从“赵谋利”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赵谋利”东方证券账户和国家证券账户共548万元的资金划转,并控制了上述“赵谋利”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股票,造成累计损失。
涉及的账户是一个家庭账户。
“相同的来源和相同的地址”成为识别的关键
中国证监会主要从资本关系的角度确定该账户实际由赵敏操作。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赵某某”的东方证券和民族证券开户登记电话均为赵敏手机号码,其订购手机号码和委托交易mac地址与赵敏手机号码和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网上银行交易mac地址高度一致。另外,赵谋义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的手机号码是赵敏的手机号码,赵谋义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手机登录和网银登录地址与赵敏招商银行的工资卡账户高度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认定,足以认定赵某的证券账户和赵某三方存管机构的银行账户实际上是由赵敏控制和使用的。此前,赵敏辩称,赵谋义的证券账户属于赵谋义本人,由他控制和使用。中国证监会驳回了赵敏的辩护意见。
此外,赵敏辩称,“赵谋义”证券账户为其父亲赵谋义卖钱,并由其父亲经营,这一做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纳。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事实证明,除了资金转入“赵某某”证券账户外,还有资金从赵敏自己的工资卡中转出。此外,本案大量客观证据表明,该证券账户是由赵敏本人控制的,而不是由他父亲控制的,赵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是由他父亲控制的。此外,其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证据不足,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非法性在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而不在于使用任何所有权的资金。中国证监会认定,赵敏利用“赵某某”证券账户持有和买卖股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证券从业人员股票交易探讨
在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下,证券从业人员的股票交易是一条不可触及的红线。一旦被触及,他们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惩罚,他们的职业生涯将受到极大影响。然而,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关于证券从业者能否交易股票的讨论逐渐增多。
1993年4月颁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9条首次反映了恢复交易、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的立法情况:“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从业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人员,除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者买卖股票。”
1999年《证券法》进一步澄清了这一规定。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上述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禁令是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事实,能够起到防止内幕交易、避免利益转移和利益冲突的作用。
随着a股市场的发展,一些学术论文认为,一方面,大量的证券后台人员无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且他们没有通过利益转移占据关键位置;在海外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法》和欧盟《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法》主要禁止内幕交易,并建立了内幕交易防范体系,以有效监管证券市场,使证券从业人员本身不会因其职业而被完全禁止。
标题:卖房款炒股亏了还被罚60万,证监会新年首张罚单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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