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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电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湘银保监罚[2019]1号),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没有专门账簿记录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未及时、准确、完整登记保险销售人员培训等违法行为。

湖南娄底农商行两宗违法 未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

湖南省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1.未设立专门账簿记录保险代理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在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度会计年报的利润表中,“代理费收入”科目(科目编码:602104)显示年末余额为* *万元。除2017年我行实际收取的代理保险费收入外,还包括“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客户跨省转账费和辖内分支机构社保卡更换费,由“营改”冲抵。

湖南娄底农商行两宗违法 未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

以上事实包括现场检查事实确认、总账系统截图中的“代理服务费收入明细账户描述”、2017年12月33号凭证复印件、2017年度报告利润表复印件、代理服务费收入、财务会计档案(农村信用社手续费)、财务档案(税收)复印件、财务档案(合作保险公司支付代理费)复印件。

湖南娄底农商行两宗违法 未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登记保险销售人员培训情况

经调查,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在2017年进行了6次现场培训,主要是由一家保险公司派出人员,通过定期的会计和信用会议,进行保险知识、柜台操作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未保存上述培训记录和归档材料,也未将培训纳入保险销售人员管理档案。

湖南娄底农商行两宗违法 未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

以上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娄底农村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单》、《2017年娄底农村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人培训教育情况说明》和《娄底农村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现场培训表》证明。

湖南省银监局作出以下处罚:

上述未设立专门账簿记录保险代理业务收支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湖南省娄底市农村商业银行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保险销售人员管理档案中登记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违反了《保险销售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银监局决定对湖南省娄底市农村商业银行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湖南娄底农商行两宗违法 未设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

《保险法》第123条: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并设立专门账簿记录保险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保险法》第166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按照规定交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录业务收支的。

《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人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和业务情况。

《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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