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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官方网站昨日报道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对小微企业实施包容性减税政策将免除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征25%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通知还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50%以内的税额。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整理
这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
一是放宽小微企业标准,扩大小微企业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和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职工人数和总资产的上限分别为100万元、100家工业企业(80家其他企业)和3000万元工业企业(1000万元其他企业)。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项标准的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其次,引入超额累进的计算方法,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减税优惠。政策调整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20%,即实际税负为10%。这一调整引入了过度累进的征税方法。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实际税负为10%。
标题: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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