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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了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并选择了京、津、沪、渝、沈、大、厦、广、深、成、Xi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规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将开展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目标和任务是大幅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的药品成本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产业生态;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市场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规划》明确规定,试点品种应当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仿制药中选择。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在中国大陆地区集中采购范围内上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参与试点项目。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以数量购买,以数量换价格。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药品总消耗量的60%-70%,估算总采购量,进行数量采购,与数量价格挂钩,与数量交换,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按照上述购买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其次,招募和挖掘的结合确保了它的使用。试点地区的公共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选定的药品,确保在1年内完成合同剂量。第三是保证质量和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货入围标准,建立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货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控体系。第四,保证支付,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支付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企业结算,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严格查处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的问题。医疗保险基金在总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购买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试行医疗保险直接结算。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下一步,试点地区应根据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在省级采购平台上的网络,并在2019年初实施集中采购结果。

标题: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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