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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维忠知道对方是“皮包公司”,指示对方修改财务报表,非法出借1000万元。

几天前,湖州银行支行行长卜伟忠非法放贷的刑事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公诉机关于2017年9月对此案提起公诉,经过三次庭审,审判已经结束。

被告卜伟忠,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大学学历,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原行长,住海宁市。因此,他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海宁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银行职员卜维忠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000万元,数额巨大,造成损失1000万元。他因非法发放贷款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发现,2013年6月,黄(被判刑)因资金短缺,与时任湖州银行海宁支行行长的卜维忠等受其控制的企业协商,向湖州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取流动资金。

他以海宁高迈皮革有限公司和海宁北朗皮革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拟贸易合同的形式向湖州银行嘉兴海宁支行申请贷款,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由后黄控股,基本上没有实际经营。

布维忠安排湖州银行工作人员与黄安排的财务人员联系,根据银行要求修改财务报表数据,以满足银行授信额度要求。上述“皮包公司”贷款1000万元,全部用于黄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卜伟忠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100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据此,卜伟忠被判非法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万元。

标题:湖州银行支行长授意“皮包公司”改财务报表 违规给其放贷被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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