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20字,读完约5分钟
10月22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规则》)。作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多位机构人士透露,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官方稿对会展业、融资、投资、运营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了放宽调整,这不仅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相衔接,也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总体而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股权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新的监管环境下,首先,监管规则已经统一,以前分散的监管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整合,监管指标流程得到细化,可操作性大大提高。
规则的适度放宽
接近市场情况
《证券日报》记者将《管理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比较,发现在机构设置和产品操作上有所调整,属于适度放松。许多业内人士表示,适度放宽规则接近当前市场形势,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环境。
兴时投资组合投资经理袁广平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关键环节的规范和标准做了一些放宽调整,这不仅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紧密相关,也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如对会展业、融资、投资和运营管理的要求。“将商业银行和保险资产纳入能够充当投资顾问的机构,提高了资产管理行业竞争的公平性。”
袁广平指出,《管理办法》要求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六个月一次”,而《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是“每季度不超过一次”,这意味着按照开放日计提业绩报酬的产品最早只能每半年计提一次业绩报酬,引导投资经理不要过于关注短期回报,而要更加关注长期业绩报告。
开封投资合规负责人刘华轩表示,在控制产品开通频率方面,根据不同的投资目标,投资不规范或流动性受限资产较多的资产管理产品最长三个月开通一次,投资标准化资产将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更大的放宽是允许经理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并删除了经理在赎回时不得提供任何流动性支持的声明。发生巨额赎回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流动性情况时,管理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参与并随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受6个月和20%、50%两个指标的限制。
华泰期货资产管理部金亮补充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总体上提高了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明确了配套措施,并在过渡期采取了“以旧换新”的灵活安排,赋予经营机构整改自主权。此外,还改进了一些业务安排,以提高这些措施的可执行性。例如,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含股份,可以指定帐户名及其过渡期安排,还可以添加股份转让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配合处理非货币交割,衍生品“合约头寸金额”的表述可改为“合约价值”,以避免歧义。
银河期货财富管理中心主任陈表示,《管理办法》比《征求意见稿》更专业,反映出监管机构对行业反馈的重视。《管理办法》的颁布对期货资产管理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产品衍生品投资的专业监管,非常有利于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同时也为期货资产管理开辟了一个大的展览业。
强调“新的和旧的削减”
和“去频道”
《管理办法》的过渡要求与《指导意见》一致,过渡期从《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与此同时,由于分众传媒在当前市场的经营特点,对“打破旧与新”进行了灵活安排,并强调了“走渠道”。
刘华亭指出,在过渡期内,在存量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总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不符合《管理办法》的产品滚动续建,整改进度不统一限制,允许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顺畅有序衔接。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提前完成整改的经营机构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此外,它还强调彻底的“进入渠道”,明确了经理的积极管理责任,彻底清理了投资目标的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集中的限制、奖励业绩的累积、投资的尽职调查和准入、投资指令的审查和经理的执行的渠道。
金亮表示,“去渠道”的要求非常明确,呼应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合格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明确了委托人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为客户提供渠道业务。但是,资产管理计划仍然可以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符合要求的投资顾问产品仍然可以执行。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和保险部门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入,促进了平等准入。
标题:监管层细化私募资管业务规则 强调彻底“去通道”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