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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007年10月24日电-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宝建飞[2018]46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欺骗投保人,并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被上海市保监局责令改正,罚款34万元。
检查发现交通银行有以下违规行为:
1.欺骗投保人: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交通银行电话营销代理人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使用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向投保人推销产品。问题类型包括销售代理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入、营销手段的虚假宣传和国家保险政策的虚假宣传。
二.向被保险人隐瞒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交通银行电话营销代理人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消费者核心权益未被引入或完全引入的问题。
综上所述,上海保监局决定实施以下处罚:
1.欺诈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22万元罚款。
二、对被保险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三)阻碍申请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或者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向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
(十)泄露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标题:交通银行上海电销违法欺骗投保人 隐瞒合同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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