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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罗沙)近年来,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执行率逐年上升,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51%和57%,其余40%未自动执行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和债权文书公证的案件,约有43%属于“强制执行失败”的案件,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就转化而言,约18%的民事和商业案件是“不可能执行”的案件。
这是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报告》中的数据。
报告指出,相当多的案件被执行人完全剥夺了执行能力,经核实没有可用于执行的财产,客观上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即使法院用尽了所有措施,它也无法实际执行这些措施。这种情况一般称为“执行失败”情况。
根据该报告,此类案件涉及的债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债务。被执行的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没有人员、没有财产、没有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实施中形成了大量的“僵尸案例”;另一种是自然人债务。在某些情况下,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执行者从一开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庭被抛在后面”,他们真的没有偿付能力。
“从世界各国的一般实践来看,‘执行失败’案件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造成的。”据报道,人民法院没有忽视“执行失败”的案件,而是在严格审查后终止了执行程序,并将其纳入“最终案件数据库”管理,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财产,必须及时收回,并应尽最大努力和措施来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标题:最高法:民商事案件近两成属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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