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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4日电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发布的《上海市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银监发[2018]41号、42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和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违反法律法规。

平安银行上海两家支行违法无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平安银行上海古北支行原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17日到期,在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期间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平安银行上海古北支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上海市保监局对平安银行上海古北支行处以五万元罚款。

平安银行上海两家支行违法无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原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17日到期,在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期间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上海保监局没收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的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127,069.24元。罚款总额为190,603.86元。

平安银行上海两家支行违法无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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