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81字,读完约1分钟
新京报(记者王叔)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了《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草案。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增加了关于问题疫苗的条款,并明确规定应向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而死亡、严重残疾或器官和组织受损的接受者提供赔偿。
什么是“接种异常反应”?2008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识别办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实施标准化预防接种期间或之后,合格疫苗对接种者身体、器官和功能造成的药物不良反应,各方均无过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草案修改稿作报告时表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精神,针对长春长生疫苗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第二次审议稿是在第一次审议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规定:国家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疫苗接种证书制度。儿童进入学校或幼儿园时,幼儿园和学校应检查预防接种证书。如发现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应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监护人在儿童入园或入学后及时补种;国家加强药品管理,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因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标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伤害应给予赔偿”拟写入法律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