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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19日(中国经济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宣布了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至2017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存在以下个人贷款业务:1 .在贷款调查之前,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未得到尽职调查;2.支付管理规定未严格执行;3.由于未能有效跟进和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他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被罚款150万元。
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七)、(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七)、(八)项: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七)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以下是最初的处罚:
标题: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个人贷款业务三宗违法 遭罚款150万
地址:http://www.ictaa.cn/hlwxw/16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