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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10月19日电-今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新规定》)和《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新规定》)的有关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银监会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是新《财务条例》的配套制度,与新《资产管理条例》和新《财务条例》共同构成了金融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遵循的监管要求。《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补充规定。
财务管理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下属从事财务管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新财务条例》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对《新财务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使金融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标准基本一致。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的股票投资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允许银行私人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资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要求,《财富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未设定理财产品的销售起始金额。
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代销,并有营业场所特殊区域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规定,个人投资者无需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对面签约。
三是在非标准债务投资额度管理中,根据金融子公司的特点,只要求非标准债务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金融产品净资产的35%。
第四,在产品评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遵守《资产管理新规定》和《金融子公司分级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在金融合作机构的范围上,符合《资产管理新规定》,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开发行金融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和委托投资机构只能是特许金融机构,但私募金融产品的合作机构和公开发行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是特许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合法合规的合格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六,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财务管理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并符合净资本的相关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的风险隔离和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人事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产管理新规定》和《财务管理新规定》,财务管理子公司在杠杆水平、流动性和集中度管理方面也需要符合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制定《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监会实施《资产管理新规定》和《金融管理新规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促进银行理财回报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的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推进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统一,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赎回,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标题: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允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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