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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这份纲领性文件的重点是什么,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减债和减杠杆?引入了什么样的艰苦工作?业内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考虑距离,确定降低国有企业负债率的目标
指导意见很明确,到2020年底,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将比2017年底降低约2个百分点。
“有效的资产负债约束需要明确且有针对性。”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李石钢认为,该指引为减少债务和国有企业的杠杆作用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和任务。
他说,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差异,到2020年底,国有企业总资产负债率将下降2个百分点,这将使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接近行业平均水平。
《指导意见》除了对当前国有企业去杠杆化提出具体的目标约束外,还提出了长期目标,要求2020年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梁博士认为,这种设计不仅可以在短期内降低国有企业的杠杆率方面取得实际效果,而且可以确保国有企业的杠杆率在长期内不会先降后升。
划定“两条线”并列出“两个清单”
根据指导意见,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上年规模以上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线,加5个百分点为警戒线,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
根据指导意见,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上述“两条线”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综合分析行业、发展阶段、债务类型和期限结构、流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一系列指标。评估风险程度,列出重点关注和监管的企业。
业内专家表示,一方面,上述安排强调全面覆盖,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兼顾差异性,强调分类政策和企业特殊性,尽可能实现对高资产负债率和高负债风险企业的精确约束,避免“一刀切”对优质企业造成“意外伤害”。
发挥内外协同的“组合拳”
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是实施资产负债约束的主要责任主体,围绕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内生资本积累能力,提出了一系列自我约束机制。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的外部约束。其中,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重债企业的协同约束。《指导意见》对上市重点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进行了融资限制。例如,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举借新债。
梁表示,精心设计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改革、增加股权融资、市场化债转股等措施降低杠杆率,实际上是“强迫”企业转变发展模式,深化改革,建立国有企业负债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强调内外约束的结合,实现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信用的联合约束,将提高约束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厘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界限
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和国有企业债务相互交织的制度问题已经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指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体现了“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界限”的坚定态度:
——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公司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债,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该指南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正常情况下,国有企业不应被迫承担本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显然,我们应该加快“三供一业”的分离和交接。这些实际行动将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问题。
许多配套设施有助于在去杠杆化的难度方面实现有针对性的突破
建立科学完善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指导意见》围绕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国有企业破产等方面,精心制定了配套措施。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的流动”“对因严重资不抵债而丧失偿付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组或清算,坚决防止“大到不能倒”...
曾刚表示,指导意见中的许多措施和参考超出了市场预期,达到了国有企业去杠杆化的痛点,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去杠杆化的难题。
标题:经济参考报:国企资产负债迎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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