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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金融业的发展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金融政策是由监管部门来实现还是由其他政策来体现?政府在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应该采取一切措施还是在极端情况下进行干预以控制风险?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金融业的发展,也关系到金融业风险积累和消化的程度。
笔者在香港从事金融工作二十多年,对香港的相关监管法律和监管模式比较熟悉。当他看到内地金融监管当局绞尽脑汁推动金融业发展时,在提出众多风险控制要求时,往往会有上述问题。
从长远来看,政府尤其是监管部门过度介入行业发展和资源配置,过度替代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这绝不是一种可以持续追求的金融管理模式。政府需要尽快摆脱这一角色,风险控制的主要责任在于金融机构自身。政府唯一需要做的是改善金融行业发展的制度和监管环境。
金融风险:政府只需要做两件事
金融风险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由于外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或政策风险、内部操作风险和不适当的资产结构风险导致资产质量下降,导致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无法履行支付能力的风险,或者是由于流动性枯竭导致某个市场丧失自身功能的风险。例如,金融机构在一些价格敏感领域或容易受到政策抑制的领域配置了过多的资产,或者由于某些资产的价格反转,导致自身风险保护不足,相关资产不易变现,导致自身流动性急剧下降。
西方国家通常将金融风险分为两类:冰山风险和火山风险。前者是指那些不时隐藏的、可能对单艘船舶造成损害而不是对所有船舶造成损害的风险,这些风险反映在金融领域,即非系统性风险;后者指的是找不到痕迹的风险,一旦爆发,将造成大规模伤害。这一定是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
毫无疑问,金融业每天都必须面对非系统性风险。
首先,金融风险来源于各种金融交易,金融交易的主体一般仅限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对交易双方来说,最重要的是防止对方欺诈或不履行合同,这通常被称为信用风险。
其次,货币内外价格和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波动是很自然的,金融机构每天都要面对这些风险,而政府是不会干预的。在成熟的经济中,政府只需要做两件事:第一,及时改善制度环境;第二,当市场被扭曲或恶意操纵时,进行打击和纠正。
香港模式:划定风险控制责任的界限
无论是开放经济还是封闭经济,政府干预金融活动都有自己的模式。
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中,风险和收益完全在市场中分配,收益完全归市场主体所有,风险自然会由市场主体承担。充其量,政府只需履行风险预警的职责。对香港成为全球金融中心来说,最重要的是,它清楚地划定了市场参与者和政府之间风险管理和控制责任的界限。政府一直致力于为行业创造一个风险可控的发展环境,将行业风险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其他损失取决于行业本身的性质。
目前,香港围绕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活动有四个主要监管机构,即监管银行业的金融管理局、监管保险市场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然而,作者从未听说过任何监管机构要求如何分配资源,也从未见过任何监管机构召集金融机构高管开会。监管机构基本上严格执行以下类型的工作:
首先,要及时、严格地完善监管法规。四大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修订和补充法律,并不时向监管目标发出风险警告。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正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严惩违规者和害群之马。三是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因金融机构的不当经营和服务而受到损害。香港各行各业都有严格的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投诉金融机构后,有关监管机构和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及时介入,最后作出投诉。因金融机构经营和服务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相关机构将承担责任。
2008年,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发生在香港银行业。尽管损失达数百亿美元,但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最终不得不对客户进行补偿。香港政府的第四项任务是及时干预和纠正恶意操纵或扭曲市场的行为。1998年香港政府和索罗斯之间惊心动魄的较量就是一个例子。此外,各种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灾难风险都是由金融机构自己面对和承担的。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化这些风险,它们将会赚得更少或亏损;如果资本水平不符合监管要求,那么金融机构只能退出市场。
标题:控制金融风险 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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