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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电子商务法
在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从颁布之日起就面临着过时的风险。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过程中,围绕该法案规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8月31日,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这是一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模式的法律。与其他由部委牵头的立法不同,《电子商务法》是由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发起的,该委员会具有很高的立法效力,旨在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奠定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法的登陆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利益拔河。早在立法初期,代表企业意见的行业协会大纲、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主体的学术大纲和代表监管意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纲的原版本,经过整合后经过数十次修改,形成了一审草案,并于2016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
从2013年底开始,立法程序正式启动,直到今年最终通过。经过五年、四次试点和三次宣传,电子商务法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并从电子商务经营资格、纳税、知识产权、责任划分、处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其中,最具争议的细节,如微型企业注册、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法规和平台责任等,在最终投票阶段经历了多次讨论和修订。NPC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尹仲卿透露,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一般要经过第三次审理,但《电子商务法》很少经过第四次审理就通过,这表明立法过程是复杂而审慎的。
新法律定稿包括7章89条,以电子商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为规范主体,围绕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行业推广和法律责任制定了相关规定。其中,不仅原则上规定了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义务、平台责任和基本规则,还总结和撰写了实践中解决一些常见纠纷的实践经验。
在整个法律文件中,规范商业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贯穿始终,体现了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络经济研究室主任李永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努力平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和消费者三方利益。
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尹仲卿指出,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参与电子商务的三方中,最脆弱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子商务运营商,最强大的是平台运营商。因此,《电子商务法》希望平衡保护电子商务三方的合法权益,适当增加电子商务运营商尤其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适当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
随着最终法案的出台,电子商务的经营行为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然而,在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自颁布以来就面临着过时的风险。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过程中,围绕该法案细则的争议并未平息。
平台责任争议
在通过《电子商务法》的前夕,对一项关于平台责任划分的规定进行了严格修订。正是这一条款在第三次和第四次审议稿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将公众对平台职责划分的关注推向了顶峰。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8月27日下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第四次审查草案将原第三次审查草案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资质未履行审核义务,或者消费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目前为止,对平台责任划分的描述已从“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随后,在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前一天,表决稿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改为“相应的责任”,并删除了“补充”一词。最终,平台的责任划分经历了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的过程,最终确定为“相应责任”。
"这一过程隐含着各方的利益博弈."尹仲卿透露:“一些平台代表认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但将其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则过于轻。当它最终确定时,它被改为“相应的责任”,这是相对平衡的。”
标题:博弈电商法:围绕法案细则的争议远未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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