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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人们受益多少?
基本减费标准不是此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如何优化税率标准,改革税收模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是改革的重点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已经完成。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这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全面改革,公众舆论称之为根本性变革。从那以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告别了以前的按月征收和按次征收的方式,明年将采取综合征收的模式。
作为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个根本性突破,首次将劳动报酬、稿酬和版税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相结合计算纳税,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同时,减税力度加大,基本减费标准(俗称“起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虽然7级超额累计税率已从3%提高到45%,但3%、10%和20%的3级低税率已经扩大。此外,在以往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基础上,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设定为专项附加扣除。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飞跃,但许多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草案出台过于匆忙,有些条款仍然过于宽泛,需要在今后的配套中加以完善。
新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沿用最初确定的起征点和税率结构。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特殊附加税虽然提高了公平性,但也面临着如何解决税收制度的效率和竞争力的问题,同时应兼顾公平和效率。
特殊演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从2018年6月29日起,中国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的数据,截至7月28日,共收到131,207条意见,67,291名与会者。
根据全国人大网站上的信息,在这些意见中,门槛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协商的过程中,包括进一步提高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适当降低综合收入最高边际税率。
对于此次纳入综合征税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NPC部分常委和专家建议,收入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计算,以体现量入为出的原则。此外,薪酬收入需要长期的智力投资,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草案初稿中增加的五个特殊附加扣除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不同的利益集团对哪些项目应包括在特别附加扣减中有自己的看法。有人建议对抚养子女进行特别扣除,但也有人认为这有单一税的嫌疑,他们收到了很多关于特别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以研究会的名义提交了自己的意见,包括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综合收入、最高边际税率、特别附加扣除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如何生效等。
在刘剑文看来,第一次审查只综合了四种收入,其他分类收入保持不变。然而,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纯收入”方案增加的,即在必要的扣除后对余额征税。如果只有四种收入合并,其他方面不扣除,就成为“总收入”税。
开始征求意见后不久,刘剑文应邀参加了由宪法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的专家座谈会。在会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已经把它写了下来,但是没有现场的回答和反馈。”刘剑文说。
在表决稿中,反映了刘剑文的意见,允许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收入扣除20%的费用后征税,特别是报酬收入减少70%,即100元报酬收入按56元征税。根据财政部的计算,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通过20%的扣除,可以减少50%以上的税负。
刘剑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税制改革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是因为在起草过程中一直保密,对于如何设定起征点和如何选择特殊扣除项目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引起了人们的质疑。“税收事关每一个人,应在早期阶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建立共识,以便有利于遵守法律。”
早在一年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前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固就召集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经济研究所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的财税专家,成立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小组”,历时一年,收集国内外数据和经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
标题:个税改革民众受益多少?专项扣除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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