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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部级单位。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银行保险监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法稳定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进行系统研究。参与制定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起草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其他法律法规,并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根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同业拆借中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施准入管理,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员工的行为管理标准。
(五)监督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
(六)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和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跟踪分析、监测和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运行情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对存款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应急风险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照法律法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制止,并协调有关组织。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监管规则,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责任,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保持无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按照分散化和分散化的要求,依法逐步减少和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将监管和服务职能适当转移到派出机构,促进银行和保险机构业务和服务的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对实体经济的作用。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有以下内部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2)政策研究局。承担研究和组织实施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的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业保险监管改革发展趋势、监管方式和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研究。,并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提出监管政策建议。
(3)法律部。起草其他有关银行和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监管规定。承担法律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等工作。
(4)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控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和统计系统,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行业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承担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风险监管。
(5)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负责编制系统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督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6)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标题:银保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席1名副主席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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