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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北京市检察院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首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告成立。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裁定被告停止销售本案涉及的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道歉的内容、媒体、版面和字体应在法院批准之日起60天内公布;出版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首例食药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淘宝店主罗某和陆某因在网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7年被法院定罪判刑。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罗某某、陆某某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罗某某、陆某某在销售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体系列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许多消费者。

北京首例食药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公益诉讼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停止销售本案涉及的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通过公布产品名称、销售时间、淘宝店铺名称、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危害性。

立案后,北京市第四中学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受理情况,并采用7名法官+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据了解,从2016年9月至事发时,罗、陆通过开设4家淘宝店铺,在食品中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等含酚酞、双氯芬酸钠等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销量达到6000多份,买家遍及北京、天津等省市。

经审理,本院认为,罗、陆的行为是违法的,存在侵害未明示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产品责任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罗某某、陆某某已接受刑事处罚,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两被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极大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应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及时消除危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从权利救济与过错责任并重的角度来看,罗某某和陆某某不仅要认真吸取教训,还要处理好对公众消费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害,并通过公开向社会表示忏悔和道歉来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首例食药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北京市第四中学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宣布后,公共利益诉讼中的检察官和被告都表示,他们将服从法院判决,不会上诉。主审法官作了判决后解释。

标题:北京首例食药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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