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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发布的《海南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银监发〔2018〕11号),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村商业银行”)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贷款尽职调查和审查严重不尽职,对不合格客户办理信贷业务,个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到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其罚款360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变更未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或者出借营业执照的;
(五)未经批准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或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八)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
标题:海口农商银行贷款授信曝四宗违法 遭银监局罚3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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