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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来吧,看看假离婚背后的雷区
此前,有人发帖称,她的丈夫以给孩子北京户口为由,提出了“假离婚”。孩子们成功安顿下来后,她的前夫拒绝再婚。直到那时,她才发现对方又有了新欢,而那个女人已经怀孕了。“假离婚”现象并不少见,但“假离婚”背后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却发人深省,房山法院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进行解释。
案例1:
丈夫和妻子同意为两个孩子“假离婚”
后来,丈夫要求监护长子
案例审查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下儿子张佳。2009年1月,为登记张毅(生于2009年2月),张毅将生第二个孩子,张毅与妻子罗女士同意“假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张嘉和张怡由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拥有房产,张先生每月承担按揭款1万多元。
如今,长子张佳在寄宿学校学习,小儿子张毅和罗女士住在一起。然而,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她的祖父母看望这两个孩子,这导致了他们之间的冲突。
据张说,虽然罗女士现在租的房子超过140平方米,但她已经收养了三个一岁以上的孩子,还雇了三个保姆来照顾包括张怡在内的四个孩子。保姆费和四个孩子的日常开支都不低。另外,罗女士有宗教信仰,张先生觉得这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长子张佳由张先生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审理此案后,法院支持张先生的主张。
法官的解释
中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孩子。离婚后,母乳喂养的孩子应该由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因哺乳后抚养子女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和罗女士已同意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有两个子女的父母,他们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张先生和罗女士都同意由罗女士抚养,但双方多次因离婚后监护权的变更和财产纠纷上法庭,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租来的房子里,罗女士带了三个保姆来抚养四个刚满一岁的孩子。此外,每天忙于经营一家公司,导致她对大儿子张佳缺乏关心和照顾,导致她的学习成绩下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法院认定她的长子张佳是由张先生抚养大的。
案例2:
计划“假离婚”以避税买房
丈夫后悔离婚协议无效
案例审查
原告刘先生称,他与被告张女士婚前在北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婚前协议》。双方同意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如双方分手,该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应将张女士承担的全部费用返还给张女士;对于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刘先生应按张女士实际投入资金的比例将增值收入支付给张女士。
2013年8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2016年2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协商以刘先生的个人名义在北京购买另一套房子。他们计划通过“假离婚”避税,并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后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之后在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假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假离婚”是为了逃避购买第二套房所需的税费。此后,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该房屋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新签订婚前所购房屋的权属协议发生了冲突。张女士随后将刘先生、他的父母和孩子轰出了住宅。
刘先生多次试图再婚,但张女士拒绝了。刘先生称,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避免因离婚再婚而购买第二套房而产生的国家规定的税费,这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所以该协议书的内容无效。因此,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裁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
经审理,法院裁定,刘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官的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是真实的;第三,它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前与他人签订了购买两处房屋的购房合同,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虚假离婚协议》,明确表示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第二处房屋的税费。同一天,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再婚。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刘先生与张女士购买第二套房,以避税为目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备案程序的要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的真正意图不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实际分割婚姻财产和子女抚养费。刘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不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也不是其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中双方的协议并不是基于他们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明确理解以及他们的协议。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后,法院支持刘先生的主张。
案例3:
由于生病,妻子与丈夫达成了“假离婚”
再婚后,该男子因“走出家门”而被起诉
案例审查
标题: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要看清这背后存在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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