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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第四次审议稿提出将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审计义务由“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上述变化,实体零售企业认为,这一变化将大大减轻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目前,如果实体零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些企业表示,希望线上和线下渠道的责任得到平等对待。

根据第四稿审查稿,“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格审查义务,或者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草案第三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审查平台经营者资格的义务的,或者为消费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实体企业建言电商法: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从第三次审查到第四次审查可以看出,如果消费者损害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未能履行审计义务造成的,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补充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徐辉表示,第三次审议草案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认为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太重,建议将“连带责任”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实体企业建言电商法: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北京鲁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梦对《今日北京商报》记者说:“从字面上看,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责任被弱化了。如果连带责任,则追究商户和平台的责任。双方平等,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追偿;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平台是第二责任人,可以理解为“替代”,即第二责任人只有在第一责任人被起诉且没有执行财产后才承担责任。”在上述人士看来,平台的责任与他们日益强大的话语权不相称。

实体企业建言电商法: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实体零售商出售假货,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BBK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天表示,在目前的实践中,线下实体如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该平等对待电子商务平台。一位在华外资零售企业世界500强的负责人认为,“实体店也是一个平台属性,是否只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只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部分成为连带责任,可能会影响实体企业的积极性。”

实体企业建言电商法: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据中国连锁加盟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渠道,产品和质量成为消费者批评平台的最突出问题。立法应参照实体零售企业的管理,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这对维护消费者利益、遏制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鼓励实体经济提高产品质量、推进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现在一些平台使用灰色区域,忽视现有的法律法规,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社会和消费价值观的消极取向不容忽视。

实体企业建言电商法: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他认为,许多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基于平台的企业。多年来,实体企业在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承担了大量责任,也努力消除了许多隐患。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电子商务平台不应该是特殊的。如果将电子商务平台安全审计义务中的“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将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标题:实体企业建言电商法:电商售假同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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