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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为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18年8月28日,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彩[2018]9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升保障水平,在当前种子化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劳动力成本,覆盖全部农业生产成本或直接开展收入保险,有效推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确保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试点的背景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加大对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扩产的支持力度,成效显著。中国已经成为亚洲最大的农业保险国家和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国家。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保险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直接物化成本仍是主要保障水平,三大粮食作物亩产400元仍远低于我国亩产1000元的生产成本和发达国家的保障收入标准;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不完善,保险公司在提高保障水平后面临支付波动加大等风险;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费率刚性、调查和损失认定不科学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试点的意义
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与现行农业保险主要保障的物化成本不同,全成本保险隐含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平均价格,反映了农民的物权收入和劳动收入,是一种准收入保险。从长远来看,随着小麦和大米市场价格的自由化,全额保险可以为收入保险奠定基础。同时,在玉米价格完全放开的地区,收入保险是直接进行的。全成本收益保险试点项目是我国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收益”迈出的关键一步,对促进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提高,促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随着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超额赔付风险,这就对构建完整的灾害风险分散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知明确指出,试点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巨灾风险,原则上应至少将20%的风险转保给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集团,以确保试点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通知中关于巨灾风险分散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提高试点效果,促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3)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运行中仍存在保险机构承保范围不科学、理赔条件苛刻等不规范现象。《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构建规范高效的农业保险运营机制,规范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承保理赔管理和成本构成;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地区和保险机构取消试点资格。开展相关试点,推广试点经验,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增强农民的收购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试点按照“坚持自主自愿、体现金融包容性、发挥政策协同、创新鼓励探索”的原则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保险品种和保护对象。试点保险类型是全额保险和收入保险。全成本保险是农业保险,其保险金额涵盖农业生产的总成本,如材料和服务成本、劳动力成本和土地成本。收入保险是一种农业保险,其保险金额反映了农产品的价格和产量,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值。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农民,包括大农户和小农户。
(二)试点期限和保险标的。试点期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共3年。试点保险对象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米、小麦和玉米。
(3)试验区。内蒙古和辽宁各选择4个玉米主产县,其中2个县开展全成本保险试点,2个县开展收入保险试点。安徽省和湖北省分别选择了四个水稻主产县开展全成本保险试点。山东省和河南省各选择了四个主要小麦生产县开展全成本保险试点项目。试点县名单由各省根据中央标准自行确定。
(4)保险计划。试点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风险溢价(含巨灾风险准备金)原则上不得低于80%,附加费不得高于20%。试点产品不得设定绝对豁免,相对豁免不得高于30%。原则上,试点保险应至少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承保20%的风险。
标题:三部门: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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